1、申請租用活動中心者應於使用7日前,向各該里辦公處提出申請並獲得同意後,應於3日前繳納場地使用費(依各里民活動中心使用收費標準計費)後始得使用。
2、使用收費單位時段以4小時計算,為每天上午8時至12時,下午1時至5時,夜間6時至10時等為1單位時段。如使用未滿1單位時段者,依比例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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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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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一般民事事件均可調解,但以下民事事件不能聲請調解;婚絪的無效或撤銷、請求認領、離婚、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(如:強制履行婚約、設賭場)、聲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者、關於租佃爭議事件、關於畸零地糾紛……等等、調解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。2、刑事事件:以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始得聲請調解,例如:過失傷害、侵入住宅……等等;而常見的詐欺、恐嚇、毀壞建築物係屬於非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,是無法聲請調解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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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:原則係向他造(即對方)住、居所所在地、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,例如:甲(住所地:七堵區)與乙(住所地:暖暖)於仁愛區發生毆打事件,造成甲受傷,此時甲須向暖暖區(乙的住所地)或仁愛區(犯罪地)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;若乙欲聲請調解則須向七堵區(甲的住所地)或仁愛區(犯罪地)之調解委員會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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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調解之方式:填寫調解聲請書,檢附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、及相關資料(例如:租賃契約、交通事故登記聯單、事故分析表……),若有委託者,則另出具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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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申請書或其他機構之轉介文件。
2、全戶戶籍謄本,但市府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。
3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4、公私立醫院診斷書及醫療收據、死亡證明書或其它可資證明之文件。
5、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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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逕向里辦公處或本所領取(因數量有限,基本上每人限領2包,送完為止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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里民大會由里長視實際需要或里民以書面向里長請求時召開之。基隆市政府會調查各區里狀況而責成區公所協助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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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或書面方式,提供確實地點、占用時間及事實(占用),向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或本所檢舉,由本所函請分局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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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上區公所並無房屋證明之權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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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週定期使用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,場地使用費可有優惠。